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本中心印章的制作与管理,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范围
(一)单位印章:包括中心公章、财务印章、科室印章及业务印章等。
(二)中心领导和财务个人印章:刻有个人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根据印章有关规定,确定印章的内容、规格、样式,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依法刻制。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并由中心发文后方可启用。任何科室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印章的更换,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刻制。原印章必须交回办公室按印章管理法规封存或销毁。
(三)遗失印章的补办,由各有关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四)办公室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五)各科室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三、用印审批
(一)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心主要领导或经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中心公章:
1、中心名义行文的文件、报告、请示、授权书、承诺书等;
2、科室联合发文的文件;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答复文件;
4、以中心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
5、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类人事、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6、在银行开立新账户事宜;
7、其它需要报批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使用中心公章:
1、干部职工的个人身份证明、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代章)等;
2、开具中心一般性的工作介绍信函;
3、一般性报送材料、便函;
4、一般性日常例行事项。
(三)财务章用于财务凭证及银行、财政等业务往来,其用印审批必须严格按照财经法规执行。
(四)业务章用于中心相应领域业务工作的办理,按以下规定用印:
1、相关业务文件及其质疑答复、修正文件须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方可用印。
2、业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文件由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发用印。
(五)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领导本人同意。
四、用印管理
(一)凡启用印章,必须出示相应审批权领导的签字方可用印。属中心归档文书的,凭公文审批归档件予以用印,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在领导审批签字上方加盖印章存档;属非中心归档文书的,经办人必须先行登记,填写印章启用登记表,报请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
(二)严格按要求用印,凡内容不符、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不予盖章;未经有权批准用章的领导签字,一律不准用章;对不符合用印原则和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请有关审批的领导作出决定,暂缓用印,待请示明确后再决定是否用印。
(三)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单位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四)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五)规范使用印章。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六)有下列情况,印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五、印章的保管
(一)中心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章、业务印章、科室印章以及中心主要领导的印章,由相应科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
(二)未经领导批准,印章保管人不得将印章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使用印章时保管人应亲自盖章,如由用印科室的同志盖章,印章保管人必须监印,严禁离开现场。
(三)印章须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印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印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五)印章移交他人代管、借出,代管或借出后归还保管人,以及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移交他人保管,一律严格填写和留存印章保管变动登记表,确保印章去向随时有据可查。
(六)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七)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印章要锁入保险柜。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